发文部门: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锡政办发[2005]72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切实稳定住房价格,引导合理住房消费,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和《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55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确定我市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价格1.44倍以下。 上述标准自2005年6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