止的,还应当提交权利注销证明。 房屋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工作完成后三十日内.持被拆除房屋的原房屋权属证书、拆迁资料和有关材料,到登记机构办理房舞权属注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 注销登记申请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准予登记。 登记机构应当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二十六条 房屋抵押、设典的,当事人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房屋他项权利设定登记。 申请房屋他项权利设定登记,除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设定抵押权或者典权的合同。
第二十七条 经登记的房屋他项权利发生转移、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的,当事人应当相应申请他项权利的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申请房屋他项权利变化登记,除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证明房屋他项权利发生转移、变更或者终止的材料。
第二十八条 他项权利登记申请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且申请人中的一方是房屋权属登记册记载的权利人的,应当准予登记。 登记机构应当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二十九条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对房屋依法实施财产保全等限制措施的,可以持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件)到登记机构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办理登记。 登记机构发现被实施财产保全等限制措施的房屋与房屋权属登记册记载不一致的,应当告知有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
第三十条 房屋租赁的,当事人可以办理登记备案。 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设定居住权、通行权等房屋权利,可以持有关协议申请登记,登记机构摁扣仪在房屋权属证书中予以注记。
第四章 预告登记
第三十一条 房屋尚未建成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一)预购商品房; (二)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 (三)以房屋在建工程设定抵押;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登记,一方当事人未提出登记申请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经预告登记的,当事人取得房屋所有权或者他项权利的优先请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