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发文日期】2004-12-28 【发文单位】无锡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无 锡 市 财 政 局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十六条规定和江苏省建设厅、财政厅《关于调整200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苏建房改[2004]20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调整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二OO四年七月一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的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二OO三年度月均工资收入(按工资总额口径)确定。各缴存单位应于二OO五年三月底之前做好缴存的调整工作,并及时补缴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 二、二OO五年一月起,每年七月一日,各缴存单位应直 接按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均工资收入(按工资总额口径)来确定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的缴存基数。 三、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的上限及缴存比例,仍按锡政办发(2003)107号《市政府办公室转发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等部门关于调整无锡市市区2003年度房改有关政策的意见的通知》执行。 四、以上规定如无变化,今后将不再另行发文。 五、为促进职工住房条件的改善,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企业发展氛围,根据省建设厅下发《关于企业(单位)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核准问题的通知》(苏建金管[2004]456号精神,准许少量经济效益好的企业经核准后可以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缴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5%。中央、部省属企业提高公积金缴存比例,可直接向省建设厅提出申请;中央、部省属企业以外的企业提高缴存比例,应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省建设厅核准。凡要求提高缴存比例的企业,需提供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职代会会议决议。 &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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