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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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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新闻来源:网络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3 |
nbsp; 实行物业公共服务包干制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对实施管理的具体物业区域实行单独建帐,定期公布财务状况,接受监督。 实行物业公共服务费用酬金制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二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可按双方所签服务合同中的约定依法追缴。 物业发生权属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向业主、使用人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保证金等费用。 第二十三条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程序;装饰装修期间的建筑垃圾清运、水电、电梯使用等收费标准;电控防盗门维护收费标准、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或调整本行政区域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的总体水平时,应依法举行价格听证会,听取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等多方意见。 第二十五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监督。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行,以前各有关文件和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实施前,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已签订住宅物业合同尚未到期的,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等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到期后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江阴市、宜兴市可依据本办法并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本地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或者实施意见,报无锡市物价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无锡市物价局、无锡市房产管理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并可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附件:
无锡市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等级收费指导价标准
(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一级 0.10元 二级 0.30元 三级 0.50元 四级 0.70元 五级 0.90元 六级 1.10元 七级 1.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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