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部门:无锡市人民政府 文 号:锡政发[2004]306号
市政府关于《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管理规定》的通知 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房屋拆迁估价行为,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全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及省、市房地产估价和房屋拆迁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拆迁涉及的房地产估价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成产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估价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拆迁估价进行技术指导和估价技术鉴定。 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当建立拥有一定数量资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房地产管理、城市规划、司法等方面专家在内的房地产评估专家库,并定期公布和更新专家库名录。 第四条 房屋拆迁估价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拆迁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 第五条 房屋拆迁估价必须由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的专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承担。未取得房地产估价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的估价机构,或未经年检合格以及信用档案管理中发现重大问题的,不得承担房屋拆迁估价业务。 符合条件的房屋拆迁估价机构,由市房产管理局会同市建设局每年向社会公告一次,供拆迁当事人选择。 第六条 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同一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房屋,原则上只能委托一家估价机构进行评估,拆迁总户数达到500户以上的,可以由两家估价机构共同评估,估价机构之间应当就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等统一执行标准后,方可进行估价活动。 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拆迁当事人共同选择的方式。一般先由拆迁人在报名参与且符合条件的估价机构中选定一家估价机构。然后在拆迁地点公告征询被拆迁人意见后确定。如果在3日内同一项目半数以上被拆迁人对估价机构持的异议的,则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报名参予拆迁估价并符合条件的估价机构中抽签确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组织抽签前3日内,在拆迁地点公告抽签的时间和地点。 第七条 拆迁估价机构选定后,拆迁人应当也拆迁估价机构订立书面拆迁估价委托合同。 第八条 从事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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