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期)
NO.5不动产
生活解释:甲买了乙的一套房屋,在变更产权登记之前,乙又将房屋卖给了丙,并进行了产权变更登记。尽管甲与乙房屋买卖合同在先,但是不得对抗丙对房屋的合法拥有。 理论解释:不动产,指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不动产权利的取得应当以登记为要件,不登记,不动产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权利皆无从谈起。
NO.6动产
生活解释:张三有一张桌子想卖给李四,不管价钱是如何商定的,桌子所有权的转移是以桌子交付给李四时为准。 又如,甲卖给乙一头牛,双方约定价钱后,在尚未给付钱款的情况下,甲将牛交给了乙。当天夜里,雷电将此牛击死。那么,乙应该对牛的死亡承担责任,因为牛的所有权以交付而发生转移。 理论解释:动产,顾名思义,就是可以活动的财产。动产所有权的转让和动产质权的设立等,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NO.7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生活解释:某区是一个高档住宅小区。1998年9月,开发商申报时,市规划局以《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点通知书》要求,其规划建筑应按机动车0.2车位/户,非机动车2车位/户配建停车库。小区建成后,3幢楼下建有连片整体地下车库,共有59个机动车泊位。开发商在销售住宅时也承诺:小区配建地下车库供业主停车。但业主入住后却发现,只有购买车位才能取得停车权。开发商以8万元的单价卖掉了其中的37个车位,其余车位则被小区物管公司以每月250元的租金租了出去。 2003年6月,该小区业委会向该区人民法院起诉开发商,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该小区地下停车库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归全体业主所有。后法院判决:开发商将小区地下停车库移交给小区业委会管理,并由全体业主享有地下停车库的权益。这起案例就涉及了《物权法》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理论解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建筑物内的住宅、商业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物权法》对百姓关注的车位的归属,作出原则规定: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了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 (待续) |